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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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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審裁字第100號

114年審裁字第100號

裁定日期 114 年 02 月 03 日原分案號 114年度憲民字第40號聲請人 王千瑜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4 年 02 月 03 日
原分案號
114年度憲民字第40號
聲請人
王千瑜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因聲請假處分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法庭見解:一、本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不受理。二、暫時處分之聲請駁回。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聲請假處分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

主文

一、本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不受理。

二、暫時處分之聲請駁回。

理由

1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行政法院113年度抗字第118號裁定(下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及行政訴訟法第275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違憲,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等語。

2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其聲請應以聲請書記載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違憲情形、所涉憲法條文或憲法上權利,及聲請判決之理由及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60條第5款、第6款及第15條第3項定有明文。

3三、查本件聲請書中,未見聲請人具體敘明系爭確定終局裁定及系爭規定之違憲情形及所涉憲法條文或憲法上權利等事項,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其聲請與憲法訴訟法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本件聲請關於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既經不受理,則聲請人聲請暫時處分部分已失所依附,爰併予駁回。

4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呂太郎

5大法官大法官 蔡宗珍 朱富美

原分案號

114年度憲民字第40號

聲請人

王千瑜

意見書與附件

裁定本文即本頁上方全文(含逐段 ¶ 錨點),可由此直跳。

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訴訟法第59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4年審裁字第100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4 年 02 月 03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602 字 · 8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