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4年審裁字第151號
114年審裁字第151號
- 公布日期
- 114 年 02 月 08 日
- 原分案號
- 114年度憲民字第37號
- 聲請人
- 王千瑜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為聲請法官迴避之再審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法庭見解:一、本件不受理。二、本件關於暫時處分之聲請駁回。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聲請法官迴避之再審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
主文
一、本件不受理。
二、本件關於暫時處分之聲請駁回。
理由
¶1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就聲請法官迴避事件,聲請再審,認最高行政法院113年度聲再字第231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及所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19條、第20條(下併稱系爭規定一)、第273條及第277條等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二),牴觸權力分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正當法律程序及法律優位原則,並侵害其受憲法所保障之平等權、訴訟權、工作權、財產權及講學自由權等權利。
¶2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又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應以聲請書記載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違憲之情形,及所涉憲法條文或憲法上權利、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聲請不備其他要件者,或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60條第5款、第6款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及第1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3三、查確定終局裁定並未適用系爭規定一,聲請人自不得據以對該規定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又聲請意旨僅泛言指摘確定終局裁定及系爭規定二牴觸權力分立、法律明確性原則、正當法律程序及法律優位等原則而侵害其憲法上權利,並未具體敘明該裁定及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所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四、本件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之聲請既不受理,聲請人有關暫時處分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予駁回。
¶5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謝銘洋
¶6大法官大法官 蔡彩貞 尤伯祥
原分案號
114年度憲民字第37號
聲請人
王千瑜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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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4年審裁字第151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4 年 02 月 08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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