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約 4 分鐘讀完・全文 1,287 字原始官方來源快速訪問 ↗
114年審裁字第208號
114年審裁字第208號
- 公布日期
- 114 年 02 月 24 日
- 原分案號
- 114年度憲民字第105號
- 聲請人
- 王千瑜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因聲請法官迴避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法庭見解:一、本件關於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之聲請不受理。二、本件關於暫時處分之聲請駁回。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聲請法官迴避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
主文
一、本件關於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之聲請不受理。
二、本件關於暫時處分之聲請駁回。
理由
¶1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最高行政法院113年度抗字第59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及所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19條、第20條、第297條、第298條及第302條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違反權力分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正當法律程序、法律保留原則、平等原則與比例原則等等,侵害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平等權、工作權、訴訟權及財產權等權利,牴觸憲法第7條、第11條、第15條、第16條、第22條、第23條、第24條、第80條、第159條、第160條、第162條及第165條等規定,乃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等語。
¶2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該條項所定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係賦予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認確定終局裁判就其據為裁判基礎之法律之解釋、適用,有誤認或忽略相關基本權利重要意義與關聯性,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時,得聲請憲法法庭就該確定終局裁判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又人民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而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分別為憲訴法第60條第6款及第15條第3項所明定;且同法第15條第3項規定之立法理由揭明:「聲請判決之理由乃訴訟程序進行之關鍵事項,聲請人就聲請憲法法庭為判決之理由,······有於聲請書具體敘明之義務······。」故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聲請書,若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判及法規範有如何違憲之理由,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憲法法庭審查庭得毋庸命補正,逕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3三、聲請人就駁回其聲請之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2年度聲字第38號裁定(下稱第一審裁定),提起之抗告,係經系爭裁定以第一審裁定並無違誤,以及聲請人所為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聲請亦不符法定要件等為由,認聲請人之抗告無理由予以駁回確定。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合先敘明。
¶4四、核聲請意旨所陳,無非泛言系爭規定及系爭裁定違憲,尚難認已具體敘明系爭規定有如何之牴觸憲法,亦難認對於系爭裁定就相關法律之解釋、適用,有如何之誤認或忽略相關基本權利重要意義與關聯性,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已予以具體敘明,核均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
¶5五、綜上,本件關於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之聲請,核與前揭憲訴法規定要件均有未合,爰依同法第15條第3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又本件關於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之聲請既不受理,是聲請人之暫時處分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6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楊惠欽
¶7大法官大法官 陳忠五 尤伯祥
原分案號
114年度憲民字第105號
聲請人
王千瑜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官方 PDF 全文 ↗
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4年審裁字第208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4 年 02 月 24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字級
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