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4年審裁字第397號
114年審裁字第397號
- 公布日期
- 114 年 04 月 18 日
- 原分案號
- 114年度憲民字第273號
- 聲請人
- 王千瑜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為聲請法官迴避之再審管轄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聲請法官迴避之再審管轄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認最高行政法院(聲請人誤植為憲法法庭)113年度抗字第227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及所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19條、第20條(下併稱系爭規定一)、第275條(下稱系爭規定二)等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2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3三、查確定終局裁定並未適用系爭規定一,聲請人自不得據以對該規定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至其餘聲請意旨所陳,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及系爭規定二究有何違憲之處,核與上開規定所定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謝銘洋
¶5大法官大法官 蔡彩貞 尤伯祥
原分案號
114年度憲民字第273號
聲請人
王千瑜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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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4年審裁字第397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4 年 04 月 18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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