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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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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審裁字第419號

114年審裁字第419號

裁定日期 114 年 04 月 28 日原分案號 114年度憲民字第269號聲請人 李宛靜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4 年 04 月 28 日
原分案號
114年度憲民字第269號
聲請人
李宛靜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因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及聲請再審等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及聲請再審等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879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一),其分案過程違反最高法院民事事件分案實施要點第3點(聲請人誤植為第3條)及民事訴訟法第32條及第33條規定,導致審理案件法官有應迴避而未迴避之情形,牴觸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4號判決之意旨。聲請人就系爭裁定聲請再審,遭最高法院113年度台聲字第1251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二),以同樣違反最高法院民事事件分案實施要點,與前開憲法法庭判決意旨之理由駁回聲請,侵害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訴訟權,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2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上列聲請應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為之;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且情形不得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5條第2項第4款及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憲訴法第59條第1項所定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係賦予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認確定終局裁判解釋及適用法律,有誤認或忽略基本權利重要意義,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時(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立法理由參照),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是人民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如非針對確定終局裁判就法律之解釋、適用悖離憲法基本權利與憲法價值,而僅爭執法院認事用法所持見解者,即難謂合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法定要件。

3三、(一)查系爭確定終局裁定一業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22日送達聲請人於該案件之訴訟代理人,聲請人遲至114年3月20日始提出本件聲請,顯已逾越6個月之法定期限。(二)至聲請意旨爭執系爭確定終局裁定二認事用法所持見解,尚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敘明其憲法上權利究遭受如何不法之侵害,及系爭確定終局裁定二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與上開憲訴法所定之要件均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呂太郎

5大法官大法官 蔡宗珍 朱富美

原分案號

114年度憲民字第269號

聲請人

李宛靜

意見書與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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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4年審裁字第419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4 年 04 月 28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956 字 · 7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