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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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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審裁字第414號

114年審裁字第414號

裁定日期 114 年 04 月 25 日原分案號 114年度憲民字第268號聲請人 吳明利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4 年 04 月 25 日
原分案號
114年度憲民字第268號
聲請人
吳明利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因傷害案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傷害案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92號、第194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第一審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訴字第1319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第二審判決)均為枉法裁判,該等裁判認事用法均有違誤,侵害聲請人權利,懇請憲法法庭還予聲請人清白等語。

2二、核本件聲請意旨,應係就系爭第一審判決及系爭第二審判決所持見解不服而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爰依此審理。

3三、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4四、經查:

5(一)聲請人因傷害案件,經系爭第一審判決論處罪刑。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經系爭第二審判決以上訴為無理由予以駁回,並為聲請人如不服,應於系爭第二審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臺灣高等法院提出上訴書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之教示,嗣本件原因案件因聲請人未提起上訴而確定。

6(二)本件原因案件既因聲請人就系爭第二審判決得依法提起上訴卻未提起而確定,核屬未依法用盡審級救濟程序,系爭第一審判決及系爭第二審判決均非屬上開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規定所稱依法用盡審級救濟程序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憲法審查。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7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楊惠欽

8大法官大法官 陳忠五 尤伯祥

原分案號

114年度憲民字第268號

聲請人

吳明利

意見書與附件

裁定本文即本頁上方全文(含逐段 ¶ 錨點),可由此直跳。

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訴訟法第15條憲法訴訟法第59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4年審裁字第414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4 年 04 月 25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683 字 · 10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