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4年審裁字第476號
114年審裁字第476號
- 公布日期
- 114 年 05 月 13 日
- 原分案號
- 114年度憲民字第303號
- 聲請人
- 王千瑜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因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行政法院113年度抗字第224號裁定(聲請人誤植為憲法法庭,下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及所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275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反權力分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正當法律程序、平等原則、法律優位或法律保留原則及比例原則之疑義,牴觸憲法第7條、第11條、第15條、第16條、第22條、第23條及第165條之規定,爰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2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次按,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3三、查聲請人僅泛指系爭確定終局裁定及系爭規定有違背權力分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正當法律程序、平等原則、法律優位或法律保留原則及比例原則,致侵害聲請人之平等權、工作權、財產權、講學自由、隱私權等權利,尚難謂已具體指摘系爭確定終局裁定及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屬憲訴法第15條第3項所定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謝銘洋
¶5大法官大法官 蔡彩貞 尤伯祥
原分案號
114年度憲民字第303號
聲請人
王千瑜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官方 PDF 全文 ↗
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4年審裁字第476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4 年 05 月 13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字級
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