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聲請人因告訴被告等妨害自由等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聲請人因遭陳姓女子(下稱被告一)與姓名不詳之男子(下稱被告二)強行霸占機車停車位,以及遭張姓女子(下稱被告三)於聲請人住處樓下大門外牆裝設監視器,攝錄聲請人外出作息,故認被告一、二觸犯刑法竊佔罪及強制罪,被告三侵犯聲請人之隱私權,且被告一至三均違反憲法第22條規定,侵害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權利,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自字第149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卻駁回聲請人向法院所為准許提起自訴之聲請,是系爭裁定應受違憲宣告,爰就系爭裁定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人民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而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分別為憲訴法第60條第6款及第15條第3項所明定;且同法第15條第3項規定之立法理由揭明:「聲請判決之理由乃訴訟程序進行之關鍵事項,聲請人就聲請憲法法庭為判決之理由,·····有於聲請書具體敘明之義務······。」故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聲請書,若未具體敘明裁判有如何違憲之理由,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憲法法庭審查庭得毋庸命補正,逕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三、查聲請人係因告訴被告一至三妨害自由等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長所為駁回再議之處分,而向法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經系爭裁定以聲請人未委任律師提出聲請,違背法律上程式;且就被告二所為聲請部分,因未經檢察官偵查,亦不合聲請准許提起自訴之要件為由,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確定。 四、綜觀本件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無非執其認被告一至三確有其所主張犯行之事證,再予爭議,即逕謂系爭裁定牴觸憲法,尚難認就系爭裁定有如何之牴觸憲法,並致聲請人之基本權客觀上受有如何之侵害,已予以具體敘明,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爰依憲訴法第15條第3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楊惠欽 大法官大法官 陳忠五 尤伯祥
原分案號
114年度憲民字第376號
聲請人
洪政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