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聲請人為定應執行刑案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數罪併罰之裁定需受憲法比例原則、平等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之拘束,聲請人之案件符合減刑條例,法院卻未減為適當之刑度,聲請憲法法庭重新定執行刑。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聲請意旨所陳,並未表明對何確定終局裁判或法規範,聲請憲法法庭為違憲宣告之判決,核與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不符,本庭爰依同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大法官 蔡彩貞 尤伯祥
原分案號
114年度憲民字第367號
聲請人
陳柏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