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聲請人為妨害性自主之再審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涉犯強盜強制性交罪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而聲請再審,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聲再字第105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未審酌起訴書及原確定判決均無直接證據足資證明聲請人犯強盜罪,遽予駁回聲請人再審之聲請,顯有違憲疑義。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依法尚得對系爭裁定提起抗告,卻未提起而告確定,是系爭裁定非屬用盡審級救濟途徑之確定終局裁定,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大法官 蔡彩貞 尤伯祥
原分案號
114年度憲民字第315號
聲請人
劉昭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