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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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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審裁字第692號

114年審裁字第692號

裁定日期 114 年 07 月 03 日原分案號 114年度憲民字第546號聲請人 丁致良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4 年 07 月 03 日
原分案號
114年度憲民字第546號
聲請人
丁致良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一)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秩字第9號刑事裁定,及其所適用之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1款規定,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憲法無罪推定原則、法治國原則及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侵害其受憲法保障之一般行為自由;(二)憲法法庭111年審裁字第444號、112年審裁字第1036號及第1687號、114年審裁字第456號裁定(下併稱系爭裁定),及其所適用之憲法訴訟法(聲請人誤植為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15條及第39條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違反憲法要求之法律明確性原則及實質正義,亦有違憲之疑義,爰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2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應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聲請逾越法定期限或對於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39條、第15條第2項第4款及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3三、經查:(一)聲請人曾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秩字第9號刑事裁定提起抗告,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秩抗字第1號刑事裁定以其抗告無理由駁回確定,是本件聲請應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秩抗字第1號刑事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合先敘明。(二)確定終局裁定於中華民國111年4月14日即已送達聲請人,惟憲法法庭於114年6月3日始收受本件聲請狀,是本件聲請顯已逾越上開規定之法定聲請期間。(三)至聲請人指摘系爭裁定及系爭規定違憲部分,核其聲請意旨所陳,實係對系爭裁定聲明不服,亦核與憲法訴訟法第39條規定不合。

4四、綜上,本庭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4款及第6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5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呂太郎

6大法官大法官 蔡宗珍 朱富美

原分案號

114年度憲民字第546號

聲請人

丁致良

意見書與附件

裁定本文即本頁上方全文(含逐段 ¶ 錨點),可由此直跳。

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訴訟法第15條憲法訴訟法第39條憲法訴訟法第59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4年審裁字第692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4 年 07 月 03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885 字 · 8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