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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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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審裁字第745號

114年審裁字第745號

裁定日期 114 年 07 月 14 日原分案號 114年度憲民字第589號聲請人 鐘忠儒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4 年 07 月 14 日
原分案號
114年度憲民字第589號
聲請人
鐘忠儒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聲明異議案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聲明異議案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對檢察官之執行指揮聲明異議,經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578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一)以聲明異議無理由予以駁回,聲請人不服提起抗告,亦遭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2210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二)駁回。系爭裁定一及二所適用之刑法第77條第1項(下稱系爭規定)規定,未區別受無期徒刑之執行者有無累犯之情形,一律均需在監逾25年方可呈報假釋,已牴觸憲法平等及比例原則,爰就系爭裁定一、二及系爭規定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2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其他要件,或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及第15條第3項定有明文。

3三、經查:

4(一)聲請人對系爭裁定一提起抗告,經系爭裁定二以抗告無理由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裁定二為確定終局裁定。

5(二)聲請意旨無一語言及對確定終局裁定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意旨,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另關於系爭規定部分,此部分聲請意旨所陳,僅徒憑其個人主觀之見解,對立法政策之當否而為爭執,難謂已具體敘明系爭規定有何牴觸憲法之處。

6四、綜上,本件聲請核與上開憲法訴訟法規定所定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7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謝銘洋

8大法官大法官 蔡彩貞 尤伯祥

原分案號

114年度憲民字第589號

聲請人

鐘忠儒

意見書與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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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訴訟法第59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4年審裁字第745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4 年 07 月 14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712 字 · 10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