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4年審裁字第766號
114年審裁字第766號
- 公布日期
- 114 年 07 月 21 日
- 原分案號
- 114年度憲民字第476號
- 聲請人
- 王秀琴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土地遭他人透過地目變更、地界位移之方法,官商勾結,侵占聲請人之土地,並要求聲請人拆屋還地,聲請人有權主張停止強制執行並請求地政機關履行國家賠償責任,爰聲請憲法法庭裁判等語。
¶2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其聲請應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為之;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應以聲請書記載憲法訴訟法規定之應記載事項,並附具相關佐證資料提出於憲法法庭;當事人應於書狀內記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違憲之情形,及所涉憲法條文或憲法上權利、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5條第1項、第60條第4款至第6款及第1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3三、綜觀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僅係爭執地界認定等事實問題,並未具體敘明何裁判就何法律之解釋適用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亦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核屬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呂太郎
¶5大法官大法官 蔡宗珍 朱富美
原分案號
114年度憲民字第476號
聲請人
王秀琴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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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4年審裁字第766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4 年 07 月 21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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