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聲請人因聲請法官迴避之再審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行政法院113年度聲再字第530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及所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19條、第20條(下併稱系爭規定一)、第273條及第277條等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二),有違反權力分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正當法律程序、平等原則、法律優位或法律保留原則及比例原則之疑義,牴觸憲法第7條、第11條、第15條、第16條、第22條、第23條及第165條規定,爰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系爭規定一未為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至其餘聲請意旨所陳,僅係泛言確定終局裁定及系爭規定二違憲,尚難謂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及系爭規定二究有何違憲之處。是本件聲請與上開憲訴法所定要件不合,本庭爰依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大法官 蔡彩貞 尤伯祥
原分案號
114年度憲民字第616號
聲請人
王千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