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4年審裁字第867號
114年審裁字第867號
- 公布日期
- 114 年 08 月 04 日
- 原分案號
- 114年度憲民字第672號
- 聲請人
- 彭鈺龍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為交通裁決事件,聲請解釋憲法。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交通裁決事件,聲請解釋憲法。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113年度交更一字第47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未依上級法院發回意旨重為裁判,並要求聲請人負擔裁判費,已侵害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訴訟權及財產權,爰聲請解釋憲法等語。
¶2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3三、經查,聲請人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現繫屬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審理中,故系爭判決並非用盡審級救濟程序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持以提出本件聲請,本庭爰依同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謝銘洋
¶5大法官大法官 蔡彩貞 尤伯祥
原分案號
114年度憲民字第672號
聲請人
彭鈺龍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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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4年審裁字第867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4 年 08 月 04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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