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聲請人為交通裁決事件,聲請解釋憲法。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113年度交更一字第47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未依上級法院發回意旨重為裁判,並要求聲請人負擔裁判費,已侵害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訴訟權及財產權,爰聲請解釋憲法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現繫屬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審理中,故系爭判決並非用盡審級救濟程序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持以提出本件聲請,本庭爰依同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大法官 蔡彩貞 尤伯祥
原分案號
114年度憲民字第672號
聲請人
彭鈺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