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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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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審裁字第883號

114年審裁字第883號

裁定日期 114 年 08 月 07 日原分案號 114年度憲民字第712號聲請人 喬信電池股份有限公司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4 年 08 月 07 日
原分案號
114年度憲民字第712號
聲請人
喬信電池股份有限公司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因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法院114年度台抗字第12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漏未適用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54點第1款規定,致聲請人之財產權蒙受重大損失,更侵犯聲請人依正當法律程序接受強制執行之訴訟權,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2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所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又,憲訴法第59條第1項所定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係賦予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認確定終局裁判解釋及適用法律,有誤認或忽略基本權利重要意義,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時(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立法理由參照),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是人民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如非針對確定終局裁判就法律之解釋、適用悖離憲法基本權利與憲法價值,而僅爭執法院認事用法所持見解者,即難謂合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法定要件。

3三、核其聲請意旨所陳,僅屬以一己之見,爭執法院認事用法所持之見解,難謂已具體敘明系爭確定終局裁定就法律之解釋、適用,究有何誤認或忽略何等基本權利之重要意義,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是本件聲請不合法,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呂太郎

5大法官大法官 蔡宗珍 朱富美

原分案號

114年度憲民字第712號

聲請人

喬信電池股份有限公司

意見書與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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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4年審裁字第883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4 年 08 月 07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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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729 字 · 7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