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4年審裁字第926號
114年審裁字第926號
- 公布日期
- 114 年 08 月 22 日
- 原分案號
- 114年度憲民字第810號
- 聲請人
- 劉泓志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為恐嚇案件聲明疑義,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恐嚇案件聲明疑義,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對恐嚇判決之文義聲明疑義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4年度抗字第268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及所適用之刑法第41條、刑事訴訟法第456條至第486條等規定(下合稱系爭規定),賦予檢察官否准易刑處分之權,違反平等及比例原則。
¶2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3三、查聲請意旨指摘系爭確定終局裁定及系爭規定違反平等及比例原則云云,並未具體敘明該裁定及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憲法訴訟法規定所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謝銘洋
¶5大法官大法官 蔡彩貞 尤伯祥
原分案號
114年度憲民字第810號
聲請人
劉泓志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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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4年審裁字第926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4 年 08 月 22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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