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聲請人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理由二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不受理其聲請。
理由
一、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應以聲請書記載本法規定之應記載事項,並附具相關佐證資料提出於憲法法庭;當事人應於書狀內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或其訴訟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補正;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1項、第1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於中華民國114年8月26日提出「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聲請書」,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惟查,聲請書並未記載聲請人姓名、住所或居所,亦未有聲請人或其訴訟代理人之簽名或蓋章,其聲請核與憲訴法所定書狀程式未合,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合於法定程式之聲請書;聲請書僅有訴訟代理人簽名或蓋章者,亦請一併提出經委任人及受任人簽名或蓋章之委任狀。逾期未補正者,即不受理本件聲請。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呂太郎
原分案號
114年度憲民字第977號
聲請人
AW000-A112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