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2 分鐘讀完・全文 600原始官方來源快速訪問 ↗

114年度憲民字第977號

解釋日期 114 年 09 月 17 日原分案號 114年度憲民字第977號聲請人 AW000-A112411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4 年 09 月 17 日
原分案號
114年度憲民字第977號
聲請人
AW000-A112411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法庭見解: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理由二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不受理其聲請。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理由二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不受理其聲請。

理由

1一、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應以聲請書記載本法規定之應記載事項,並附具相關佐證資料提出於憲法法庭;當事人應於書狀內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或其訴訟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補正;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1項、第1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2二、查聲請人於中華民國114年8月26日提出「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聲請書」,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惟查,聲請書並未記載聲請人姓名、住所或居所,亦未有聲請人或其訴訟代理人之簽名或蓋章,其聲請核與憲訴法所定書狀程式未合,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合於法定程式之聲請書;聲請書僅有訴訟代理人簽名或蓋章者,亦請一併提出經委任人及受任人簽名或蓋章之委任狀。逾期未補正者,即不受理本件聲請。

3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呂太郎

原分案號

114年度憲民字第977號

聲請人

AW000-A112411

意見書與附件

解釋本文即本頁上方全文(含逐段 ¶ 錨點),可由此直跳。

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600 字 · 5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