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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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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審裁字第1064號

114年審裁字第1064號

裁定日期 114 年 09 月 15 日原分案號 114年度憲民字第935號聲請人 陳正哲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4 年 09 月 15 日
原分案號
114年度憲民字第935號
聲請人
陳正哲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併為變更之判決。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併為變更之判決。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無償讓與友人少許毒品,遭法院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認所犯為販賣第一級毒品罪,並判處有期徒刑15年。聲請人認系爭規定之法律效果,一律以無期徒刑為最低法定刑,違反罪責相當原則與平等原則;又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下稱系爭憲法法庭判決)公告至今,立法者尚未對系爭規定予以完善修法。爰就系爭規定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併變更系爭憲法法庭判決等語。

2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法規範審查案件經司法院解釋或憲法法庭判決宣告不違憲或作成其他憲法判斷者,除有憲訴法第42條第2項所規定之聲請憲法法庭為變更判決之情形外,任何人均不得就相同法規範聲請判決。而人民對於經司法院解釋或憲法法庭判決宣告未違憲之法規範,因憲法或相關法規範修正,或相關社會情事有重大變更,認有重行認定與判斷之必要者,得依第3章所定程序,聲請憲法法庭為變更之判決。復分別為憲訴法第42條第1項及第2項所明定。而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或不得更行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5款亦有明文。

3三、經查:

4(一)聲請人並未據裁判而為法規範憲法審查之聲請,核與憲訴法第59條第1項所定要件不符。

5(二)聲請人就系爭規定所為法規範憲法審查之聲請,既因不備要件而應予不受理,則關於針對系爭規定而為之系爭憲法法庭判決,聲請人所併為之變更判決聲請,依上述憲訴法第42條規定,亦因於法有所未合而不得聲請。

6四、綜上,爰依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5款及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7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楊惠欽

8大法官大法官 陳忠五 尤伯祥

原分案號

114年度憲民字第935號

聲請人

陳正哲

意見書與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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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4年審裁字第1064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4 年 09 月 15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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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892 字 · 10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