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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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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審裁字第1060號

114年審裁字第1060號

裁定日期 114 年 09 月 15 日原分案號 114年度憲民字第891號聲請人 丁致良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4 年 09 月 15 日
原分案號
114年度憲民字第891號
聲請人
丁致良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曾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向憲法法庭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先後經憲法法庭111年審裁字第444號,112年審裁字第1036、1687號及114年審裁字第692號等裁定,分別以不具憲法重要性、對憲法法庭裁定不服等為由,予以不受理。惟上開各憲法法庭裁定均未考量聲請人之聲請具憲法重要性,亦未審酌原因案件之確定終局裁判及所適用之法規範有違憲疑義,顯有所不當。

2二、按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第15條第2項第6款定有明文。

3三、核聲請意旨所陳,係對憲法法庭上開裁定聲明不服,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謝銘洋

5大法官大法官 蔡彩貞 尤伯祥

原分案號

114年度憲民字第891號

聲請人

丁致良

意見書與附件

裁定本文即本頁上方全文(含逐段 ¶ 錨點),可由此直跳。

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訴訟法第39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4年審裁字第1060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4 年 09 月 15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385 字 · 7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