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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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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審裁字第1105號

114年審裁字第1105號

裁定日期 114 年 10 月 01 日原分案號 114年度憲民字第318號聲請人 陳英鈐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4 年 10 月 01 日
原分案號
114年度憲民字第318號
聲請人
陳英鈐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因懲戒聲請再審案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懲戒聲請再審案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懲戒案件,經監察院彈劾移送審理,改制前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下稱公懲會)以108年度澄字第3548號判決對聲請人為罰款新臺幣20萬元之懲戒處分確定。嗣聲請人於多次提起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皆遭駁回後,對於改制後懲戒法院懲戒法庭(下稱懲戒法院)中華民國113年10月7日113年度上聲再字第1號裁定(下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認系爭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監察法施行細則第11條(下稱系爭規定一),牴觸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並且逾越監察法第16條第2項(下稱系爭規定二)授權範圍;及所適用之系爭規定二,牴觸司法院釋字第396號解釋之直接審理原則、對辯原則與言詞辯論原則。為此聲請憲法法庭宣告系爭規定一及二違憲無效,並廢棄系爭確定終局裁定,將案件發回懲戒法院等語。

2二、綜觀整體聲請意旨及所附資料,聲請人應係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系爭規定一、二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爰依此審理。

3三、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該條項所定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係賦予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認確定終局裁判就其據為裁判基礎之法律之解釋、適用,有誤認或忽略相關基本權利重要意義與關聯性,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時,得聲請憲法法庭就該確定終局裁判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另人民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憲法訴訟法第60條第6款定有明文。另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3項規定,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且其立法理由揭明:「聲請判決之理由乃訴訟程序進行之關鍵事項,聲請人就聲請憲法法庭為判決之理由,……有於聲請書具體敘明之義務……。」故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聲請書,若未具體敘明裁判及法規範有如何違憲之理由,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憲法法庭審查庭得毋庸命補正,逕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四、核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無非以其主觀見解,逕謂系爭規定一、二及系爭確定終局裁定有違憲疑義,尚難認對於系爭規定一、二有如何之牴觸憲法,以及系爭確定終局裁定就據為裁判基礎之法律之解釋、適用,有如何之誤認或忽略相關基本權利重要意義與關聯性,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已予以具體敘明,核均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3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5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楊惠欽

6大法官大法官 陳忠五 尤伯祥

原分案號

114年度憲民字第318號

聲請人

陳英鈐

意見書與附件

裁定本文即本頁上方全文(含逐段 ¶ 錨點),可由此直跳。

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訴訟法第15條憲法訴訟法第59條憲法訴訟法第60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4年審裁字第1105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4 年 10 月 01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1,175 字 · 8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