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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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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審裁字第1240號

114年審裁字第1240號

裁定日期 114 年 10 月 13 日原分案號 114年度憲民字第936號聲請人 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4 年 10 月 13 日
原分案號
114年度憲民字第936號
聲請人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因聲請跟蹤騷擾保護令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法庭見解:一、本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不受理。二、暫時處分之聲請駁回。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因聲請跟蹤騷擾保護令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

主文

一、本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不受理。

二、暫時處分之聲請駁回。

理由

1一、本件聲請人因聲請跟蹤騷擾保護令事件,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跟護字第14號、同院113年度跟護抗字第3號民事裁定(下分稱系爭裁定一及二),及其所適用之跟蹤騷擾防制法第5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牴觸憲法,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其主張意旨略以:系爭規定違反憲法平等權、憲法訴訟權,侵害憲法權力分立;聲請憲法法庭核發系爭規定之跟蹤騷擾保護令予相對人,以避免聲請人之權利、生命財產安全受到相對人之侵害等語。查聲請人曾就系爭裁定一向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提起抗告,經該院系爭裁定二以其抗告無理由駁回確定,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裁定二為本庭據以審查之確定終局裁定,先予敘明。

2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所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3三、綜觀聲請人所陳內容,尚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敘明系爭規定及適用系爭規定之系爭裁定二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其聲請核與憲訴法上開規定所定要件不合,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本件聲請既不受理,其有關暫時處分之聲請即失所依附,併予駁回。

4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呂太郎

5大法官大法官 蔡宗珍 朱富美

原分案號

114年度憲民字第936號

聲請人

意見書與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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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4年審裁字第1240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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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692 字 · 8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