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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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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審裁字第1315號

114年審裁字第1315號

裁定日期 114 年 10 月 29 日原分案號 114年度憲民字第930號聲請人 王祥瑞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4 年 10 月 29 日
原分案號
114年度憲民字第930號
聲請人
王祥瑞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因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本件聲請人因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認中華民國114年7月17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院玉113司執莊字第1929號執行命令(下稱系爭執行命令),違反憲法第 15 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應予撤銷,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核其聲請意旨,應係就系爭執行命令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爰依此審理。

2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所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3三、查系爭執行命令非屬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之確定終局裁判,是聲請人不得據系爭執行命令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件聲請與上開規定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呂太郎

5大法官大法官 蔡宗珍 朱富美

原分案號

114年度憲民字第930號

聲請人

王祥瑞

意見書與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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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4年審裁字第1315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495 字 · 7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