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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審裁字第1308號

公布日期
114 年 10 月 28 日
原分案號
114年度憲民字第790號
聲請人
蔡泉裕

案由

聲請人因違反銀行法等之聲請撤銷羈押處分案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

憲法法庭這樣判

主文

一、本件不受理。 二、本件關於暫時處分之聲請駁回。

為何

理由

大法官為什麼這樣判?以下是判決理由全文。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1887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未將押票送達聲請人指定之親友,剝奪親友為聲請人利益選任辯護人之權利,影響聲請人訴訟防禦權、受辯護權,及正當程序原則所保障之合法救濟權利,已違反法律保留原則,牴觸憲法第80條規定,且其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411條、第416條(下併稱系爭規定一)、第418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二)、司法院釋字第639號解釋(下稱系爭解釋),違反有權利即有救濟原則、法律保留原則、平等原則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及法律明確性原則,致司法權益趨行政化,改以處分之形式剝奪人民對裁判提起救濟之憲法權利,爰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等語。 二、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且情形不得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又,憲訴法第59條第1項所定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係賦予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認確定終局裁判解釋及適用法律,有誤認或忽略基本權利重要意義,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時(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立法理由參照),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是人民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如非針對確定終局裁判就法律之解釋、適用悖離憲法基本權利與憲法價值,而僅爭執法院認事用法所持見解者,即難謂合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法定要件。 三、經查,系爭確定終局裁定並未適用系爭規定二,聲請人自不得據為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之客體。次查,系爭解釋並非憲訴法第59條第1項所稱之法規範,自不得為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之客體,此部分之聲請不合法。其餘聲請意旨所陳,僅屬以一己之見解,爭執系爭確定終局裁定認事用法所持見解,尚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敘明其憲法上權利究遭受如何不法之侵害,及系爭確定終局裁定與系爭規定一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與上開憲訴法所定之要件均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四、本件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之聲請既不受理,聲請人有關暫時處分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予駁回。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大法官 蔡宗珍 朱富美

案件檔案

原分案號

114年度憲民字第790號

聲請人

蔡泉裕

附件

不同的聲音

判決之外,每位大法官還能留下自己的協同或不同意見——這是憲法辯論最珍貴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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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1,066 字 · 6 個段落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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