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聲請人為妨害性自主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重侵上更二字第1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有未依法調查證據、不適用法規等顯然違法之情事,牴觸憲法第8條及第16條,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但在該次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援用大法庭之法律見解之裁判,得於該次修正施行後6個月內聲請;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第1項、第92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前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33號刑事判決認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四、查本件聲請人所受確定終局判決及其用盡審級救濟程序之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33號刑事判決,皆係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作成並完成送達,且未援用大法庭之法律見解,依上開憲訴法第92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爰依同法第15條第2項第5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大法官 蔡彩貞 尤伯祥
原分案號
114年度憲民字第1347號
聲請人
鍾銘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