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4年審裁字第1539號
114年審裁字第1539號
- 公布日期
- 114 年 12 月 02 日
- 原分案號
- 114年度憲民字第1336號
- 聲請人
- 丁致良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為聲請提審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聲請提審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一)憲法法庭114年審裁字第985號裁定(下稱系爭憲法法庭裁定)違反憲法實質正義之要求,應予廢棄逕交憲法法庭審理。(二)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抗字第1123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及其所適用之提審法有違憲疑義,應受違憲宣告,爰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2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3三、經查,聲請人前持系爭確定終局裁定向憲法法庭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經憲法法庭113年審裁字第164號裁定不受理後,迭次聲明不服,而迭經憲法法庭114年審裁字第252號、114年審裁字第575號、114年審裁字第803號及系爭憲法法庭裁定予以不受理在案。綜觀本件聲請意旨所陳,核屬對系爭憲法法庭裁定聲明不服,與憲訴法第39條規定有違,本庭爰依同法第15條第2項第6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謝銘洋
¶5大法官大法官 蔡彩貞 尤伯祥
原分案號
114年度憲民字第1336號
聲請人
丁致良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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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4年審裁字第1539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4 年 12 月 02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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