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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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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審裁字第170號

115年審裁字第170號

裁定日期 115 年 01 月 15 日原分案號 114年度憲民字第1440號聲請人 謝宗憲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5 年 01 月 15 日
原分案號
114年度憲民字第1440號
聲請人
謝宗憲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憲法法庭114年審裁字第1684號裁定有應更正之處。法庭見解:憲法法庭114年審裁字第1684號裁定理由欄一關於「已免除被告不必委任訴訟代理人」之記載,應更正為「已免除抗告人委任訴訟代理人」。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憲法法庭114年審裁字第1684號裁定有應更正之處。

主文

憲法法庭114年審裁字第1684號裁定理由欄一關於「已免除被告不必委任訴訟代理人」之記載,應更正為「已免除抗告人委任訴訟代理人」。

理由

1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憲法法庭審查庭得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並公告之,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第50條第1項定有明文。

2二、查憲法法庭114年審裁字第1684號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3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楊惠欽

4大法官大法官 陳忠五 尤伯祥

原分案號

114年度憲民字第1440號

聲請人

謝宗憲

意見書與附件

裁定本文即本頁上方全文(含逐段 ¶ 錨點),可由此直跳。

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5年審裁字第170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5 年 01 月 15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257 字 · 6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