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憲法法庭114年審裁字第1684號裁定有應更正之處。
主文
憲法法庭114年審裁字第1684號裁定理由欄一關於「已免除被告不必委任訴訟代理人」之記載,應更正為「已免除抗告人委任訴訟代理人」。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憲法法庭審查庭得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並公告之,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第5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憲法法庭114年審裁字第1684號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楊惠欽 大法官大法官 陳忠五 尤伯祥
原分案號
114年度憲民字第1440號
聲請人
謝宗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