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5年統裁字第1號
115年統裁字第1號
- 公布日期
- 115 年 01 月 15 日
- 原分案號
- 114年度憲統字第15號
- 聲請人
- 詹蔣美妹、詹勳義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因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672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重上更一字第28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與不同審判權終審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規範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等語。
¶2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規範所表示之見解,認與不同審判權終審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規範已表示之見解有異,得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84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3三、查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經系爭裁定以「聲請人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相當期間而未補正,其上訴不合法為由,予以駁回,未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是系爭裁定及系爭判決非屬憲法訴訟法第84條第1項規定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自不得據以聲請為統一見解之判決。且聲請人並未敘明系爭裁定適用何規定所表示之見解,與何一不同審判權之終審法院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規範已表示之何等見解有異,其聲請亦與上開憲法訴訟法第84條第1項所定要件不符。本件聲請均核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呂太郎
¶5大法官大法官 蔡宗珍 朱富美
原分案號
114年度憲統字第15號
聲請人
詹蔣美妹、詹勳義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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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5年統裁字第1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5 年 01 月 15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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