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聲請人因告訴妨害性自主案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聲自字第25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中華民國94年1月7日修正前之刑法第229條之1、現行刑法第229條之1、88年3月30日修正前之刑法第236條、刑法施行法第9條之2、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下併稱系爭規定)等規定,實質適用於個案時,對特定群體產生顯著差別影響,有過度限制或明顯不公,違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及兒童權利公約,牴觸憲法第7條、第16條、第23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6項規定,爰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所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系爭確定終局裁定並未適用系爭規定,聲請人自不得據為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之客體,此部分之聲請不合法,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四、聲請人另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及其所適用中華民國24年7月1日制定施行之刑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8條之1前段規定,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爰另行處理,附此敘明。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大法官 蔡宗珍 朱富美
原分案號
115年度憲民字第252號
聲請人
A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