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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審裁字第549號

公布日期
115 年 03 月 01 日
原分案號
115年度憲民字第252號
聲請人
A女

案由

聲請人因告訴妨害性自主案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這樣判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為何

理由

大法官為什麼這樣判?以下是判決理由全文。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聲自字第25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中華民國94年1月7日修正前之刑法第229條之1、現行刑法第229條之1、88年3月30日修正前之刑法第236條、刑法施行法第9條之2、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下併稱系爭規定)等規定,實質適用於個案時,對特定群體產生顯著差別影響,有過度限制或明顯不公,違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及兒童權利公約,牴觸憲法第7條、第16條、第23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6項規定,爰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所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系爭確定終局裁定並未適用系爭規定聲請人自不得據為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之客體,此部分之聲請不合法,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四、聲請人另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及其所適用中華民國24年7月1日制定施行之刑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8條之1前段規定,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爰另行處理,附此敘明。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大法官 蔡宗珍 朱富美

案件檔案

原分案號

115年度憲民字第252號

聲請人

A女

附件

不同的聲音

判決之外,每位大法官還能留下自己的協同或不同意見——這是憲法辯論最珍貴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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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693 字 · 6 個段落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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