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5年審裁字第950號
115年審裁字第950號
- 公布日期
- 115 年 05 月 18 日
- 原分案號
- 115年度憲民字第623號
- 聲請人
- 黃暖春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不服憲法法庭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並為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不服憲法法庭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並為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前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第15條第2項第6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意旨主張聲請人曾就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事件,向憲法法庭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先後經憲法法庭113年審裁字第527、671、897號、114年審裁字第123、316、495、750、1077、1365、1732號及115年審裁字第605號等裁定,分別以其聲請逾越法定期限、對憲法法庭裁定不得聲明不服等程序上理由,逕以裁定不受理,已違反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但書、第59條規範意旨云云。核此部分聲請意旨性質上均屬對憲法法庭審查庭裁定聲明不服,該部分聲請與憲法訴訟法第39條規定有違。
¶2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其聲請應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為之;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5條第2項第4款定有明文。聲請人對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年上字第246號判決(下稱系爭確定終局判決)及其所適用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34條、第36條、第37條及第39條等規定聲請憲法審查部分,查系爭確定終局判決於中華民國111年2月17日作成,聲請人曾持該判決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再審之訴,於112年4月27日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移送最高行政法院,顯見系爭確定終局判決至遲於112年4月27日前已送達聲請人。然聲請人迄115年4月14日始向憲法法庭提出本件聲請,已逾越上開憲法訴訟法第59條所定之6個月不變期間。
¶3三、是本件聲請,均與上開憲法訴訟法規定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謝銘洋
¶5大法官大法官 蔡彩貞 尤伯祥
原分案號
115年度憲民字第623號
聲請人
黃暖春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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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5年審裁字第950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5 年 05 月 18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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