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15年度憲民字第683號
- 公布日期
- 115 年 06 月 03 日
- 原分案號
- 115年度憲民字第683號
- 聲請人
- 黃偉庭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因殺人未遂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法庭見解: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理由二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不受理本件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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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聲請人因殺人未遂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理由二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不受理本件聲請。
理由
¶1一、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或訴訟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4條第2項、第15條第2項但書及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2二、聲請人於中華民國115年4月27日向憲法法庭提出聲請書,惟並未簽名或蓋章,是該書狀與上開法定書狀格式不合,爰定期命聲請人提出經簽名或蓋章之書狀,逾期未補正,則不受理其聲請。裁定如主文。
¶3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呂太郎
原分案號
115年度憲民字第683號
聲請人
黃偉庭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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