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案由
聲請人因殺人未遂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答
憲法法庭這樣判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理由二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不受理本件聲請。
為何
理由
大法官為什麼這樣判?以下是判決理由全文。
一、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或訴訟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4條第2項、第15條第2項但書及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於中華民國115年4月27日向憲法法庭提出聲請書,惟並未簽名或蓋章,是該書狀與上開法定書狀格式不合,爰定期命聲請人提出經簽名或蓋章之書狀,逾期未補正,則不受理其聲請。裁定如主文。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呂太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