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5年審裁字第996號
115年審裁字第996號
- 公布日期
- 115 年 05 月 28 日
- 原分案號
- 115年度憲民字第690號
- 聲請人
- 彭鈺龍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聲請解釋憲法。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聲請解釋憲法。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2二、查聲請人係主張憲法訴訟法違憲,依憲法訴訟法作成之憲法法庭115年審裁字第363號裁定亦屬違憲,而請求停止適用憲法訴訟及聲請解釋憲法。核其聲請意旨,係持與其於憲法法庭115年審裁字第363號裁定之聲請意旨相同之主張再行聲請,仍屬對前開憲法法庭裁定聲明不服,是本件聲請與憲法訴訟法第39條規定未合,本庭爰依同法第15條第2項第6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3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謝銘洋
¶4大法官大法官 蔡彩貞 尤伯祥
原分案號
115年度憲民字第690號
聲請人
彭鈺龍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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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5年審裁字第996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5 年 05 月 28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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