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5年審裁字第995號
115年審裁字第995號
- 公布日期
- 115 年 05 月 28 日
- 原分案號
- 115年度憲民字第651號
- 聲請人
- 王千瑜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為聲請假處分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聲請假處分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行政法院114年度抗字第183號裁定(下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及其所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19條、第20條、第49條之3、第266條及第298條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一)、行政訴訟法第49條之1、第73條、第98條之4、第104條、第265條及民事訴訟法第78條及第95條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二)有違憲疑義,爰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2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3三、經查,系爭確定終局裁定並未適用系爭規定一,聲請人自不得據以對系爭規定一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至其餘所陳,僅係以一己之見,泛言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摘系爭確定終局裁定及系爭規定二究有何違憲之處,其聲請與憲訴法第59條第1項所定要件不合,本庭爰依同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謝銘洋
¶5大法官大法官 蔡彩貞 尤伯祥
原分案號
115年度憲民字第651號
聲請人
王千瑜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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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5年審裁字第995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5 年 05 月 28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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