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5年審裁字第1049號
115年審裁字第1049號
- 公布日期
- 115 年 06 月 09 日
- 原分案號
- 115年度憲民字第704號
- 聲請人
- 黃鼎雄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768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判處罪刑。惟該案件之警方強迫聲請人簽具自願搜索同意書,其搜索方式違法,亦不符比例原則與經驗法則;又檢察官對於聲請人之陳述狀等不予回應、法院不問疑點即消極作成判決;另公設辯護人未維護聲請人權益,一味要聲請人認罪。是系爭判決有違憲疑義,乃聲請解釋憲法等語。
¶2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3三、經查:
¶4(一)綜觀本件聲請釋憲狀所載,應認聲請人係就系爭判決為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之裁判憲法審查聲請,合先敘明。
¶5(二)聲請人經系爭判決判處罪刑後,係於中華民國115年4月23日對依法得上訴之系爭判決提起上訴,該案現尚繫屬法院審理中,是系爭判決並非上開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所稱之依法用盡審級救濟程序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6四、綜上,本件聲請與上述憲訴法規定尚有未合,爰依同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7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楊惠欽
¶8大法官大法官 陳忠五 尤伯祥
原分案號
115年度憲民字第704號
聲請人
黃鼎雄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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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5年審裁字第1049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5 年 06 月 09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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