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60

115年審裁字第1044號

公布日期
115 年 06 月 07 日
原分案號
115年度憲民字第102號
聲請人
2232-1140616

案由

聲請人為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這樣判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為何

理由

大法官為什麼這樣判?以下是判決理由全文。

一、本件聲請人(中華民國78年生)因於85年至87年間發生之妨害性自主案件,對加害人提起告訴,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予以不起訴處分後,聲請再議,復經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駁回其聲請,聲請人因而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聲自字第98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以聲請人指訴被告涉犯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2款、第221條第1項對未滿14歲之女子強制性交及同法第224條之1、第222條第1項第2款對未滿14歲之女子強制猥褻等罪嫌,追訴權時效已完成,而予駁回確定。 二、聲請人持系爭確定終局裁定,主張94年1月7日修正前刑法第229條之1、現行刑法第229條之1、88年3月30日修正前刑法第236條、刑法施行法第9條之2及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等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牴觸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第16條保障訴訟權正當法律程序之意旨、第23條比例原則及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6項規定,爰就系爭規定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三、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四、查系爭確定終局裁定並未適用系爭規定聲請人自不得據以對系爭規定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是本件聲請核與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不合,本庭爰依同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五、至聲請人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及94年1月7日修正前之刑法第80條、現行刑法第80條與刑法施行法第8條之1前段規定,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則另行審理,附此敘明。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大法官 蔡彩貞 尤伯祥

案件檔案

原分案號

115年度憲民字第102號

聲請人

2232-1140616

附件

不同的聲音

判決之外,每位大法官還能留下自己的協同或不同意見——這是憲法辯論最珍貴的一面。

原始官方來源 開新分頁查詢
全文 860 字 · 6 個段落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解釋文、理由書、附件,搭配 AI 分析理解更深入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裁判

帶「115年審裁字第1044號」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