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聲請人因告訴偽造文書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大法官為什麼這樣判?以下是判決理由全文。
一、聲請人以第三人涉犯偽造文書罪,向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提出告訴,經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26087號不起訴處分書為不起訴處分,聲請人不服,對該不起訴處分聲請再議,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以115年度上聲議字第1808號處分書,認聲請人再議之聲請為無理由而駁回再議,聲請人復委任律師具狀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5年度聲自字第26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以聲請人聲請准許提起自訴非有理由予以駁回確定後,提出本件聲請。聲請意旨略以:系爭確定終局裁定對違法事實漏未審酌且理由不備,承審法官扭曲事實,明顯違反憲法第8條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及第16條之訴訟權,系爭確定終局裁定違憲,應廢棄發回管轄法院重審,以維聲請人憲法上財產權及訴訟權。爰依法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該條項所定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係賦予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認確定終局裁判就其據為裁判基礎之法律之解釋、適用,有誤認或忽略相關基本權利重要意義與關聯性,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時,得聲請憲法法庭就該確定終局裁判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又人民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而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分別為憲訴法第60條第6款及第15條第3項所明定;且同法第15條第3項規定之立法理由揭明:「聲請判決之理由乃訴訟程序進行之關鍵事項,聲請人就聲請憲法法庭為判決之理由,……有於聲請書具體敘明之義務……。」故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聲請書,若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判有如何違憲之理由,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憲法法庭審查庭得毋庸命補正,逕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無非持其主觀意見,就法院關於認事用法當否之事項予以爭議,即逕謂系爭確定終局裁定應受違憲宣告,尚難認對於系爭確定終局裁定就其據為裁判基礎之法律解釋、適用,有如何之誤認或忽略相關基本權利重要意義與關聯性,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已予以具體敘明,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爰依憲訴法第15條第3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楊惠欽 大法官大法官 陳忠五 尤伯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