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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審裁字第1232號

公布日期
115 年 07 月 21 日
原分案號
115年度憲民字第936號
聲請人
施坤良

案由

聲請人因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114年度監簡再字第1號事件,聲請憲法訴訟。

憲法法庭這樣判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為何

理由

大法官為什麼這樣判?以下是判決理由全文。

一、本件聲請人提出「刑事聲明異議狀」,記載「因不服114年度監簡再字第1號之撤銷假釋裁定,並依法提起憲法訴訟」,並略謂:聲請人於假釋期間依法於指定機關報到,亦有正當工作以復歸假釋後之社會生活,只是因一時之突發性口角,思慮不周才誤觸法網,並非有計劃性之惡劣犯罪,且事後已積極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賠償,卻仍遭撤銷假釋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綜觀本件「刑事聲明異議狀」所載,應認聲請人係提起憲訴法第59條第1項所規定之裁判憲法審查聲請,先予敘明。 四、經查:聲請人雖未載明首揭所指裁判字號之法院,惟依於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之查詢結果,並佐以本件之整體聲請意旨,可認聲請人所指稱之字號,係指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114年度監簡再字第1號;然經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查詢結果,該院雖有關於聲請人之編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114年度監簡再字第1號」事件繫屬中,惟該事件猶在該院審理中,尚未作成終結該事件之裁判。 五、綜上,本件尚無聲請人所指稱之裁判作成,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有所未合,爰依同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楊惠欽 大法官大法官 陳忠五 尤伯祥

案件檔案

原分案號

115年度憲民字第936號

聲請人

施坤良

附件

不同的聲音

判決之外,每位大法官還能留下自己的協同或不同意見——這是憲法辯論最珍貴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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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722 字 · 6 個段落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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