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5年審裁字第1232號
115年審裁字第1232號
- 公布日期
- 115 年 07 月 22 日
- 原分案號
- 115年度憲民字第936號
- 聲請人
- 施坤良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因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114年度監簡再字第1號事件,聲請憲法訴訟。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114年度監簡再字第1號事件,聲請憲法訴訟。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本件聲請人提出「刑事聲明異議狀」,記載「因不服114年度監簡再字第1號之撤銷假釋裁定,並依法提起憲法訴訟」,並略謂:聲請人於假釋期間依法於指定機關報到,亦有正當工作以復歸假釋後之社會生活,只是因一時之突發性口角,思慮不周才誤觸法網,並非有計劃性之惡劣犯罪,且事後已積極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賠償,卻仍遭撤銷假釋等語。
¶2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3三、綜觀本件「刑事聲明異議狀」所載,應認聲請人係提起憲訴法第59條第1項所規定之裁判憲法審查聲請,先予敘明。
¶4四、經查:聲請人雖未載明首揭所指裁判字號之法院,惟依於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之查詢結果,並佐以本件之整體聲請意旨,可認聲請人所指稱之字號,係指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114年度監簡再字第1號;然經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查詢結果,該院雖有關於聲請人之編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114年度監簡再字第1號」事件繫屬中,惟該事件猶在該院審理中,尚未作成終結該事件之裁判。
¶5五、綜上,本件尚無聲請人所指稱之裁判作成,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有所未合,爰依同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6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楊惠欽
¶7大法官大法官 陳忠五 尤伯祥
原分案號
115年度憲民字第936號
聲請人
施坤良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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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5年審裁字第1232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5 年 07 月 22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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