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5年審裁字第1218號
115年審裁字第1218號
- 公布日期
- 115 年 07 月 20 日
- 原分案號
- 115年度憲民字第855號
- 聲請人
- 甲、乙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因憲法法庭115年審裁字第853號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憲法法庭115年審裁字第853號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人向憲法法庭提出「民事陳報狀」,記載「案號:115年審裁字第853號」,並說明略謂:鈞庭中華民國115年5月5日函之主旨係聲請人沒有盡其審級救濟再抗告,惟聲請人有同年1月23日臺南地方法院家股之再抗告補正陳報狀,是有再抗告的事實,故鈞庭應受理聲請人之聲請等語。
¶2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3三、綜觀聲請人提出之「民事陳報狀」意旨,聲請人核係就憲法法庭115年審裁字第853號裁定諭知不受理之理由有所爭議,而屬對憲法法庭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尚與憲訴法第39條規定有違,爰依同法第15條第2項第6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楊惠欽
¶5大法官大法官 陳忠五 尤伯祥
原分案號
115年度憲民字第855號
聲請人
甲、乙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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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5年審裁字第1218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5 年 07 月 20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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