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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審裁字第1276號

公布日期
115 年 07 月 26 日
原分案號
115年度憲民字第919號
聲請人
丁致良

案由

聲請人為妨害自由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這樣判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為何

理由

大法官為什麼這樣判?以下是判決理由全文。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一)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上易字第752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及其所適用之刑法第306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牴觸憲法第22條、第23條、司法院釋字第603號解釋。(二)憲法法庭115年審裁字第946號裁定(下稱系爭憲法法庭裁定),及所適用之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15條、第16條、第39條及第59條等規定違反憲法實質正義要求,爰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前持系爭判決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經憲法法庭113年審裁字第221號裁定不受理後,迭次聲明不服並請求再次對系爭判決及系爭規定為審查,而迭經憲法法庭裁定不受理在案。聲請人持與前次聲請相同理由再行聲請,核其聲請意旨所陳,實屬對系爭憲法法庭裁定聲明不服,與憲訴法第39條規定有違,本庭爰依同法第15條第2項第6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大法官 蔡彩貞 尤伯祥

案件檔案

原分案號

115年度憲民字第919號

聲請人

丁致良

附件

不同的聲音

判決之外,每位大法官還能留下自己的協同或不同意見——這是憲法辯論最珍貴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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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544 字 · 6 個段落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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