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5年審裁字第1276號
115年審裁字第1276號
- 公布日期
- 115 年 07 月 27 日
- 原分案號
- 115年度憲民字第919號
- 聲請人
- 丁致良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為妨害自由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妨害自由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一)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上易字第752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及其所適用之刑法第306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牴觸憲法第22條、第23條、司法院釋字第603號解釋。(二)憲法法庭115年審裁字第946號裁定(下稱系爭憲法法庭裁定),及所適用之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15條、第16條、第39條及第59條等規定違反憲法實質正義要求,爰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2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3三、經查,聲請人前持系爭判決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經憲法法庭113年審裁字第221號裁定不受理後,迭次聲明不服並請求再次對系爭判決及系爭規定為審查,而迭經憲法法庭裁定不受理在案。聲請人持與前次聲請相同理由再行聲請,核其聲請意旨所陳,實屬對系爭憲法法庭裁定聲明不服,與憲訴法第39條規定有違,本庭爰依同法第15條第2項第6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謝銘洋
¶5大法官大法官 蔡彩貞 尤伯祥
原分案號
115年度憲民字第919號
聲請人
丁致良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官方 PDF 全文 ↗
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5年審裁字第1276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5 年 07 月 27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字級
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