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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審裁字第1275號

公布日期
115 年 07 月 26 日
原分案號
115年度憲民字第911號
聲請人
簡薇玲

案由

聲請人為誣告罪再審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這樣判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為何

理由

大法官為什麼這樣判?以下是判決理由全文。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誣告案件,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下稱高雄高分院)110年度上訴字第205號刑事判決聲請再審及停止刑罰執行,經高雄高分院114年度聲再字第108號刑事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聲請人不服提起抗告,經最高法院114年度台抗字第2468號刑事裁定發回高雄高分院,復經高雄高分院115年度聲再更一字第1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聲請人認系爭裁定未就聲請人關於停止刑罰之聲請予以裁定,與前開最高法院刑事裁定發回意旨所稱「本件抗告人除聲請再審外,另請求停止刑罰之執行,案經發回,應一併注意及之」不符,有違憲疑義,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對系爭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於其為本件聲請時尚繫屬於最高法院審理中,是系爭裁定並非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所稱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持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其聲請核與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不符,本庭爰依同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大法官 蔡彩貞 尤伯祥

案件檔案

原分案號

115年度憲民字第911號

聲請人

簡薇玲

附件

不同的聲音

判決之外,每位大法官還能留下自己的協同或不同意見——這是憲法辯論最珍貴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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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670 字 · 6 個段落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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