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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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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審裁字第1275號

115年審裁字第1275號

裁定日期 115 年 07 月 27 日原分案號 115年度憲民字第911號聲請人 簡薇玲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5 年 07 月 27 日
原分案號
115年度憲民字第911號
聲請人
簡薇玲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為誣告罪再審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誣告罪再審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誣告案件,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下稱高雄高分院)110年度上訴字第205號刑事判決聲請再審及停止刑罰執行,經高雄高分院114年度聲再字第108號刑事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聲請人不服提起抗告,經最高法院114年度台抗字第2468號刑事裁定發回高雄高分院,復經高雄高分院115年度聲再更一字第1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聲請人認系爭裁定未就聲請人關於停止刑罰之聲請予以裁定,與前開最高法院刑事裁定發回意旨所稱「本件抗告人除聲請再審外,另請求停止刑罰之執行,案經發回,應一併注意及之」不符,有違憲疑義,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2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3三、經查,聲請人對系爭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於其為本件聲請時尚繫屬於最高法院審理中,是系爭裁定並非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所稱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持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其聲請核與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不符,本庭爰依同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謝銘洋

5大法官大法官 蔡彩貞 尤伯祥

原分案號

115年度憲民字第911號

聲請人

簡薇玲

意見書與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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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5年審裁字第1275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5 年 07 月 27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670 字 · 7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