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5年審裁字第1256號
115年審裁字第1256號
- 公布日期
- 115 年 07 月 24 日
- 原分案號
- 115年度憲民字第893號
- 聲請人
- 蔡志強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因延長羈押抗告案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延長羈押抗告案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憲法訴訟法所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2二、本件聲請人以書狀明確表明其係就最高法院115年度台抗字第320號刑事裁定,「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以外的『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並非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惟查,依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規定,人民僅得依法定要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或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尚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以外之憲法審查程序,是其聲請於法不合,其情形亦無從補正。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3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呂太郎
¶4大法官大法官 蔡宗珍 朱富美
原分案號
115年度憲民字第893號
聲請人
蔡志強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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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5年審裁字第1256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5 年 07 月 24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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