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案由
聲請人因妨害名譽等案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答
憲法法庭這樣判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為何
理由
大法官為什麼這樣判?以下是判決理由全文。
一、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所定要件者,審查庭均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第15條第2項第4款及第7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112年度上聲議字第591號處分書(下稱系爭處分書)、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字第92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抗字第201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為據以聲請之確定終局裁判,就刑法第310條規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惟查:系爭處分書非屬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憲法法庭裁判;而系爭判決及系爭裁定業分別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16日及113年4月25日完成送達,聲請人於115年6月19日始提出本件聲請,其聲請顯已逾越法定期限。是本件聲請於法不合,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大法官 蔡宗珍 朱富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