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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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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審裁字第1404號

115年審裁字第1404號

裁定日期 115 年 08 月 21 日原分案號 115年度憲民字第1112號聲請人 彭鈺龍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5 年 08 月 21 日
原分案號
115年度憲民字第1112號
聲請人
彭鈺龍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聲請解釋憲法。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聲請解釋憲法。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定有明文。

2二、查聲請人認憲法法庭115年審裁字第792號裁定之訴訟程序違反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4項等規定,而聲請解釋憲法,核屬對之聲明不服,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3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呂太郎

4大法官大法官 蔡宗珍 朱富美

原分案號

115年度憲民字第1112號

聲請人

彭鈺龍

意見書與附件

裁定本文即本頁上方全文(含逐段 ¶ 錨點),可由此直跳。

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訴訟法第39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5年審裁字第1404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5 年 08 月 21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237 字 · 6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