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5年審裁字第1396號
115年審裁字第1396號
- 公布日期
- 115 年 08 月 21 日
- 原分案號
- 115年度憲民字第1135號
- 聲請人
- A女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因告訴妨害性自主案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告訴妨害性自主案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115年度上聲議字第1931號處分書(下稱系爭處分書),及其所適用之中華民國94年1月7日修正前與現行刑法第80條、94年1月7日修正前與現行刑法第229條之1、88年3月30日修正前刑法第236條、刑法施行法第8條之1前段、第9條之2、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等規定,適用於個案時,對特定群體產生顯著差別影響,有過度限制或明顯不公,違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及兒童權利公約,牴觸憲法第7條、第16條、第23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6項規定,爰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2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及其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且情形不得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3三、經查,系爭處分書非屬憲訴法第59條第1項所稱之依法用盡審級救濟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之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是本件聲請不合法,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呂太郎
¶5大法官大法官 蔡宗珍 朱富美
原分案號
115年度憲民字第1135號
聲請人
A女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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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5年審裁字第1396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5 年 08 月 21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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