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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未遂

刑事領域的解釋

解釋一:不能未遂又稱為不能犯,是指行為人基於犯罪的故意而著手實行,但其行為無法達到犯罪結果,也沒有危險者。例如:某甲誤認砂糖足以致人於死,而將砂糖摻入水中,提供給乙飲用。現行法考量到不能犯之前提係以法益未受侵害或未有受侵害之危險,如果仍對於不能發生法益侵害或危險之行為課處刑罰,無異對於行為人表露其主觀心態對法律敵對性之制裁,在現代刑法思潮下,似欠合理性。因此,基於刑法謙抑原則、法益保護之功能及未遂犯之整體理論,改採客觀未遂論,將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又無危險之行為,規定為不罰(也就是不構成刑事犯罪)。 解釋二:指犯罪人採取的計劃或手段,本來就不可能成功,甚至連威脅被害人都不可能,由於犯罪計劃或手段不可能損害別人,所以刑法第26條規定,不處罰不能未遂犯。例如甲拿水槍射向乙,想要殺害乙,但只把乙全身弄濕而已,雖然甲想殺乙,但是他的計劃及行為根本沒辦法達成殺人的效果,所以乙構成殺人罪的不能未遂犯,依刑法第26條規定,不予處罰。

  • 「不能未遂」是刑事領域的法律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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