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領域的解釋
將應送達文書交給應受送達人,包括直接送達於應受送達人的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或由法院書記官在法院內直接將文書交付予應受送達人,或送達於應受送達人的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卻無法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可以將文書交給有辨別能力的同居人或受僱人。所謂同居人必須有與受送達人共同生活之事實,受僱人則須非臨時雇用,而受僱為日常勞務者。此為最常見的送達方法。
將應送達文書交給應受送達人,包括直接送達於應受送達人的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或由法院書記官在法院內直接將文書交付予應受送達人,或送達於應受送達人的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卻無法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可以將文書交給有辨別能力的同居人或受僱人。所謂同居人必須有與受送達人共同生活之事實,受僱人則須非臨時雇用,而受僱為日常勞務者。此為最常見的送達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