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領域的解釋
依職權送再議是指刑事訴訟法第256條第3項規定,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因犯罪嫌疑不足,經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之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之處分者,如無得聲請再議之人時,原檢察官應依職權逕送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再議,並通知告發人。 藉由下級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據前述的規定,將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的案件,交付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審查是否合法妥當。
依職權送再議是指刑事訴訟法第256條第3項規定,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因犯罪嫌疑不足,經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之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之處分者,如無得聲請再議之人時,原檢察官應依職權逕送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再議,並通知告發人。 藉由下級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據前述的規定,將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的案件,交付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審查是否合法妥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