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領域的解釋規定於刑法第140條第1項:「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該罪屬妨害公務之依法執行,為侵害國家法益,而非侵害個人法益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