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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2946號刑事判決預覽 ↗
以一侮辱公務員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壢簡字第692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另被告以一行為觸犯公然侮辱罪及侮辱公務員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以侮辱公務員罪處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壢簡字第268號刑事判決預覽 ↗
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侮辱公務員罪及公然侮辱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侮辱公務員罪處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756號刑事判決預覽 ↗
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侮辱公務員罪及公然侮辱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侮辱公務員罪處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3098號刑事判決預覽 ↗
⑶被告以一行為同時侮辱警員汪傳福、游士傑,並同時觸犯侮辱公務員罪及公然侮辱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侮辱公務員罪處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桃簡字第319號刑事判決預覽 ↗
觸犯侮辱公務員罪及公然侮辱罪,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論以侮辱公務員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1467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侮辱公務員罪及公然侮辱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侮辱公務員罪處斷。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4年度上訴字第26號刑事判決預覽 ↗
,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4年3月19日所為第二審判決(114年度上訴字第26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主文王信羿所犯侮辱公務員罪部分,上訴駁回。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簡字第34號刑事判決預覽 ↗
被告係以一行為觸犯上開侮辱公務員罪、公然侮辱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較重之侮辱公務員罪處斷。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1888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40條第1項之侮辱公務員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940號刑事判決預覽 ↗
,即難逕對被告為不利之認定,被告被訴侮辱公務員罪尚屬不能證明。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桃交簡字第一八三七號刑事判決預覽 ↗
,係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從一重之侮辱公務員罪論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3861號刑事判決預覽 ↗
,仍以1侮辱公務員罪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中簡字第2380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被告係以同一侮辱言語,同時觸犯侮辱公務員罪及公然侮辱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侮辱公務員罪處斷。
沙鹿簡易庭109年度沙簡字第14號刑事判決預覽 ↗
被告所犯上開3罪(一個當場侮辱公務員罪及二個公然侮辱罪),核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侵害不同法益,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刑法第140條第1項之當場侮辱公務員罪處斷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1828號刑事判決預覽 ↗
55條所謂想像競合犯之法例適用,故就被告所涉侮辱公務員罪部分,其對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即員警戴肇谷、陳邦郁2人為上述侮辱行為,僅侵害單一勤務執行之利益,應論以一侮辱公務員罪即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1725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三、核被告如事實欄一、(一)所為,係犯刑法第140條第1項之侮辱公務員罪;如事實欄一、(二)所為,係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執行罪及同法第140條第1項之侮辱公務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朴簡字第231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被告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1個侮辱公務員罪及3個公然侮辱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侮辱公務員罪處斷。
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上易字第2320號刑事判決預覽 ↗
,然其不同意見書亦表示:侮辱公務員罪並未區別公務員所執行的公務類型,只須行為人已認識其侮辱公務員的行為有侵害公務執行法益的危險竟決意為之,即符合侮辱公務員罪的構成要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1990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40條第1項之侮辱公務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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