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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重危險物罪

刑事領域的解釋

依刑法第187條規定,行為人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製造、販賣、運輸或持有炸藥、棉花藥、雷汞或其他具破壞力、可瞬間殺傷人體或毀損物體的爆裂物或軍用槍砲、子彈,例如在地下工廠製造炸藥,或販賣炸藥,會構成「加重危險物罪」,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 「加重危險物罪」是刑事領域的法律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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